上一期已经为大家探讨了几种东莞到香港物流单证应该如何补办,这期将继续为大家探讨其它几种单证的补办知识。
1. 报关单及随附单证
海关总署令第10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海关已签发的报关单证明联、核销联因遗失、损毁等特殊情况需要补签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原证明联签发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随附有关证明材料,海关审核同意后,可予以补签。海关在证明联、核销联上注明“补签”字样。
2. 进口许可证
商务部令2004年第27号
《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已领取的进口许可证如果丢失,经营者应当立即向许可证证面注明的进口口岸地海关及相关发证机构书面报告挂失,声明作废,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发证机构收到经营者遗失报告,经核实该证确未通关使用后,可撤销原进口许可证并核发新证。
3. 加工贸易手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第三十六条 经营企业遗失加工贸易手册的,应当及时向海关报告。
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对遗失的加工贸易手册予以核销
4.。自动进口许可证
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4年第26号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自动进口许可证》如有遗失,收货人应立即向原发证机构以及自动进口许可证证面注明的进口口岸地海关书面报告挂失。原发证机构收到挂失报告后,经核实无不良后果的,予以重新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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